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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1)——黄塔膏药商标异议案(35类替他人推销 Vs. 5类膏剂)

异议人:

滑县某骨科医院

被异议人:

滑县某骨伤医院

异议人主要理由:

“黄塔膏药”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的认定:

  1. 被异议商标“黄塔膏药”指定使用服务为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2.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7533号“黄塔膏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5类“膏剂”等。

  3. 在案证据显示且经查,异议人“黄塔膏药”20096月被河南省文化厅列入河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93月被河南省商务厅认定为第六批“河南老字号”。“黄塔膏药”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4.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半坡店乡,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因商标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作评述。

https://wsgs.sbj.cnipa.gov.cn:9443/tmpu/yycw/detail.html?appId=0D58A884BA7604D0E063640B50230F38

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4/26/art_3382_6.html

 


-[完]-

 

 

 

创建时间:2024年6月20日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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