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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只此青绿”商标异议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2)

 

异议人

中国某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福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

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只此青绿”商标,损害其对《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只此青绿》不具备应有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局的认定

  1. 被异议商标“只此青绿”指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商业培训”等服务上。

  2. 异议人提供的《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入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该舞蹈诗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异议人两次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该舞蹈诗剧首演的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4. 被异议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等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5. 《只此青绿》舞蹈诗剧以北宋名画《千里江山图》为蓝本创作,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精品力作。该舞蹈诗剧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被异议商标与该舞蹈诗剧名称相同,其注册使用会减少异议人因该舞蹈诗剧知名度所应获得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完]-

 

 

 

创建时间:2024年6月27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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