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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案分享丨“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商标异议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3)

异议人

中国贵州某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 姚某

异议人主要理由

  1. 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 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完整包含异议人“飞天”品牌的“慢飞天使”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商标局的认定

  1. 被异议商标“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5572号“飞天”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慢飞天使”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特殊儿童的友善称谓,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烈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是商标局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该案裁定体现了对特殊性群体的人文关怀,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积极、正向的指引作用。(张纪)
作者的补充

首先,我们应该为商标局的绝伦点赞。

其次,为法律人,想稍微“较一下真”,供大家批判指正。

在“典型意义”中商标局明确了本案是“商标局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动适用”是指当事人没有主张,商标局主动适用未被主张法条的做法。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作者认为值得探讨。

事实上,《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而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下称指南)的“下篇第一章2.3商标异议审查”中,对商标异议审理范围作出了如下规定。

可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和事实是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但指南没有明确禁止审查员不能增加法条审理案件。

同时,指南“下篇第一章2.4商标评审审理”中,对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可知,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在绝对驳回理由的范围内增加审理法条。

商标异议案件是否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增加绝对驳回理由审理商标异议案件呢?作者认为,在现在的法律构架下,这一做法是缺乏有力支撑的。

第一、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应当是需要时刻注意和遵守的原则。法律法规既然没有规定可以在审理商标异议案件中依职权增加审理的法条,那么该行为就应当予以禁止。

第二、从救济的角度来说,针对注册商标具有无效理由的情形,商标法准备了无效宣告程序。也就说,被异议商标注册后,商标局认为具有无效理由的可以宣告其注册无效。所以,在异议案件中,依职权增加审理法条的做法,并非本案唯一救济手段。

如果商标局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后,依法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话,不但程序合理合法,同时还可以对公众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即,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商标,即使一时侥幸获得注册,商标局也会通过后继手段依法予以纠正。

 

-[完]-

 

 

创建时间:2024年7月8日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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