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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案分享丨“宝鲁日”商标异议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4)

异议人

宝鲁日
被异议人 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商标局的认定
  1. 被异议商标“宝鲁日”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蛋;奶酪”等商品上。

  2.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宝鲁日”为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名称,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具有大量粉丝及播放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该名称存在知晓的可能。

  3. 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

  4.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5.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李改)
决定截图

浩思行见解

本案是有关姓名权保护的案例。

在先姓名权在商标法上获得保护的要件有三:

其一,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其二,对象商标可能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

其三,对象商标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本案中,“宝鲁日”作为内蒙古地区的美食博主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为内蒙古企业,具有事先知晓宝鲁日的可能性,且商标的指定商品为“肉干;蛋;奶酪”等食品,与美食息息相关,因此,在未获得宝鲁日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宝鲁日”在先姓名权的行为,无法获得商标注册。

此外,在考虑用在先姓名权保护时,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点:

第一、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所以已故的人无法使用姓名权对其姓名予以保护。

第二、当具体案件无法满足姓名权的适用要件,但是可能存在误导公众、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时,此时可能涉及违反商标法10条1款(7)项或者(8)项,权利人可以适当考虑相关条款作为补充。

 

-[完]-

 

 

 

创建时间:2024年7月11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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