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案分析丨“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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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论 |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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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 1. 申请人主体资料; 2. 产品图片; 3. “蜂花”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获奖清单及证书、媒体宣传材料、工艺材料、打假维权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4. 审计报告; 5. 行业协会推荐证明; 6. 纳税证明; 7. 被申请人主体资料。 |
被申请人答辩 |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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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思行见解 |
1. 争议商标信息 (1)商标图样: (2)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3类:0301,干洗剂;个人用纸香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0302,脱脂用松节油;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0305,天然麝香;0308,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0310,家用芳香剂;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 2. 引证商标信息 (1)商标图样 (2)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3类:0301,洗发液;护发素;柔发剂;洗发粉 3. 审查指南的规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简称审查指南)中规定如下: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当事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当事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当事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 给权利人的启示 从事后商标局给出的“典型意义”中可知,驰名商标再次申请驰名保护时,商标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次确认商标的知名度,该商标依然驰名时,商标局会适度降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同时,我们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即使是驰名商标,商标局在再次确认商标的知名度时,其认定程序和步骤也与审查指南中的规定相同。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驰名商标再次申请驰名保护时,认定程序、步骤与初次申请驰名保护时相同,仅仅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会适度降低。 (2)“举证责任的适度降低”几乎无法量化,作为权利人不能掉以轻心,尤其不能有“ 因为商标被认定过驰名,而想当然地认为在所有案件中都能获得驰名保护”的想法。该举证的依然需要举证。 |
裁定截图 |
-[完]-
2024年8月26日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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