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13716510621
  • QQ客服
  • 企业微信二维码

Hao案分析丨“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7)

申请人
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滕州市某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件结论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第683187号“蜂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必将造成混淆并致误购,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 申请人主体资料;
2. 产品图片;
3. “蜂花”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获奖清单及证书、媒体宣传材料、工艺材料、打假维权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4. 审计报告;
5. 行业协会推荐证明;
6. 纳税证明;
7. 被申请人主体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认定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蜂花”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蜂花”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3.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脱脂用松节油”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蜂花”商标大量使用并形成高知名度的洗发液、护发素商品虽具有一定差异,但双方均属于用于家庭和其他环境的清洁制剂领域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
4. 基于“蜂花”商标已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该案维护了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合法权益,显示出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加强民族品牌保护,助力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的积极导向。(刘中博)
浩思行见解

1. 争议商标信息

(1)商标图样:

(2)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3类:0301,干洗剂;个人用纸香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0302,脱脂用松节油;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0305,天然麝香;0308,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0310,家用芳香剂;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

2. 引证商标信息

(1)商标图样

(2)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3类:0301,洗发液;护发素;柔发剂;洗发粉

3. 审查指南的规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简称审查指南)中规定如下: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当事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当事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 给权利人的启示

从事后商标局给出的“典型意义”中可知,驰名商标再次申请驰名保护时,商标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次确认商标的知名度,该商标依然驰名时,商标局会适度降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同时,我们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即使是驰名商标,商标局在再次确认商标的知名度时,其认定程序和步骤也与审查指南中的规定相同。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驰名商标再次申请驰名保护时,认定程序、步骤与初次申请驰名保护时相同,仅仅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会适度降低。

(2“举证责任的适度降低”几乎无法量化,作为权利人不能掉以轻心,尤其不能有“

因为商标被认定过驰名,而想当然地认为在所有案件中都能获得驰名保护”的想法。该举证的依然需要举证。

裁定截图

-[完]-

 

 

 

 

创建时间:2024年8月26日 17:56
浏览量:0
top    全部动态    知产案例    Hao案分析丨“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