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案分析丨“MASTRO’S STEAKHOUSE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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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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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论 |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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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 1、引证商标信息; 2、关于申请人店铺的媒体报道; 3、消费者评价;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 5、被申请人摹仿商标的介绍; 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7、以刘芹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注册信息; 8、相关网页等。 |
被申请人答辩 |
1.争议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并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复制。争议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在咖啡店内。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且多为国外的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注册在第45类以外的服务上,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4.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并未构成恶意注册。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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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思行见解 |
1. 争议商标信息 ·商标图样: ·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43类:(4301)饭店; 餐馆; 餐厅; 茶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备办宴席; (4302)会议室出租 2. 引证商标信息 (1)引证商标1 ·商标图样 ·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43类:(4301)餐馆; 酒吧服务 (2)引证商标2 ·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43类:(4301)酒吧服务; 餐馆 3. 给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的启示 在本案中,商标局罕见的对3个法条进行了认定,即,本案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31条、19条4款和44条1款。 第一、有关商标法31条,由于现在商标新申请的审查周期较短,两件商标申请日较近时,难免出现“漏审”的情况,建议商标权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后、初审公告或者商标注册时,对商标再次进行检索,以排除“漏审”情形的出现。 第二、有关商标法19条4款,该法条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限制,实践中有不少机构为规避该法条使用其他法人名义申请商标的情形,从本案的认定内容看,商标局对该法条的认定非常严格,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公司也是该法条的规制对象,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在申请商标时需要谨慎为之。 第三,有关商标法44条1款,该法条和现行商标法4条1款是当下限制商标抢注的主要法条,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抢注商标方也在不停地改进商标抢注的策略,例如使用不同主题申请少量的商标、抢注国外仅在少数群体中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等等,试图规避法律制裁,此类商标抢注行为任然需要引起关注并制定相应对策。 |
裁定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