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案分析丨“十万个为什么 100000WHY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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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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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论 |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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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十万个为什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成为指代百科类主题图书、期刊的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除“十万个为什么”外的其他构成要素与“十万个为什么”紧密对应,亦不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使用在图书、期刊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题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3.争议商标未通过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的使用获得显著性。在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
1.“十万个为什么”百度检索结果、icp备案查询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2.“国家图书馆”相关查询信息、icp备案查询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3.商标信息档案; |
被申请人答辩 |
1.被申请人为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大型综合性专业少儿出版社。 2.《十万个为什么》系被申请人于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经典科普图书。“十万个为什么 ”品牌获奖无数,美誉度较高,被申请人在期刊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争议商标。 3.争议商标并非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其显著性已得到认可,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系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4.申请人在多本其出版的图书中恶意攀附被申请人的商誉,被申请人以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故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 1.被申请人及《十万个为什么》所获荣誉、题词; 2. 《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出版历程; 3. 《十万个为什么》图书主编名单及委托合同; 4.参展信息、媒体报道; 5.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6.在先决定书、判决书等;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其他证据材料等。 |
申请人质证意见 |
1.被申请人提交的绝大多数证据均非对争议商标或对于其显著部分“十万个为什么 ”的商业性使用行为,部分所涉类别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类别无关,该使用行为未使引证商标与被申请人或商标原注册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2.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亦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3.被申请人以争议商标阻止市场中任何其他主体出版《十万个为什么》图书,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将以此方式垄断图书市场。 |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 |
7. 企业信用信息; 8. “十万个为什么”的“当当网”检索结果保全证据公证书; 9.国家图书馆减速报告。 |
查明事实 |
1.争议商标由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 2.2019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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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万个为什么100000WHYS及图”并非对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具体主题内容等的直接描述,不构成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情形。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资料等证据可知,其“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领域经长期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识别度,能起到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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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有利于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高源) |
浩思行见解 |
1.争议商标信息 ·商标图样: ·类别和指定商品: 第16类:1606,(2)杂志(期刊);(2)期刊;(2)报纸;(1)连环漫画书;(1)印刷出版物;(1)书籍;1619,(1)数学教具;(1)教学用模型标本;(1)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2.给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需要从商标的整体进行判断,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本案中,争议商标除了汉字“十万个为什么”以外,还有数字部分“100000”、英文部分“WHYS”及图形部分“问号图形”,因此,从商标整体判断,直接得出商标缺显的结论似乎较为困难。 第二、即使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使用使商标获得显著特征。本案中,从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判断,争议商标通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领域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其商标图样内的所有内容也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其商标权利范围。例如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信息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内容。因此,即使争议商标的注册被予以维持,使用该商标中的部分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商标侵权的判断逻辑和标准另行做出分析。 |
裁定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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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