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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案分享丨非控股公司不能申请带有“控股”字样的商标

案号 商评字[2024]第0000316825号
申请
正蜀冶能(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结果 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据法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决定日

2024年11月25日

申请商标信息

商标号:75826895

商标:
类别:37
申请日:2023-12-15
指定商品或服务:
3701:建筑施工监督;
3702:商品房建造;建筑;建筑物防水;建筑设备出租;粉刷;
3704:室内外油漆;涂清漆服务;
3705:锅炉清洁和修理;
3713:防锈;
类似群:3701;3702;3704;0705;3713

复审认定内容概要

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控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代理人分析

 

 

 

 

首先,《商标审查审理标准2021》中明确规定:“标志包含企业名称,而该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同时,“控股公司”的企业登记与普通公司不同,例如注册资本最低应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控制股东的持股比例应达到50%以上等。换言之,公司名称中含有“控股”二字,是对企业的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描述,其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本案中,申请商标含有“冶能控股”字样,包含了“控股”二字。而申请人企业名称为“正蜀冶能(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并非“控股公司”,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

因此,笔者认为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从上述案件可知,申请人在实际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如果商标中含有“控股”二字,而申请人的企业并非控股公司的,该商标申请存在被驳回的风险。申请人应当合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简称,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认。

 

评审决定截图

                                                                                    责任编辑:徐丽

-[完]-

 

 

 

 

创建时间:2025年2月11日 10:37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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